关于第38913911号“棒能量”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913911号“棒能量”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2460号

       

      申请人:JHO知识产权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明理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913911号“棒能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821956号“能量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含义、文字顺序、读音呼叫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能量棒”在百度百科中的资料及图片的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棒能量”为中文商标,与引证商标“能量棒”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营养补充剂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食用淀粉糖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付泽宇
    方莉园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