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081010号“ZHIBA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2990号
申请人:深圳市知白室内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千百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081010号“ZHIBA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779459号“直白 zhibai”商标、第28164466号“之百 ZHIBAI”商标、第28634873A号“ZHIB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施工图和蓝图、微信公众号推文、文函、朋友圈宣传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外文“ZHIBAI”与引证商标一的外文“zhibai”、引证商标二的外文“ZHIBAI”、引证商标三的外文“ZHIBI”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较为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广告;货物展出;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知名度且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琳琳
邢妍
王继红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