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413538号“黑珍珠餐厅指南主厨俱乐部 BLACK
PEARL CHEF CLUB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3124号
申请人: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思格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413538号“黑珍珠餐厅指南主厨俱乐部 BLACK PEARL CHEF CLUB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06369号商标、第28910112号商标、第18809275号商标、第3388317号商标、第15595745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且申请人已与引证商标二权利人协商共存。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二权利人出具的共存协议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权利人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已出具《声明书》,声明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并存。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所有人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已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在整体构成、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纸、记录机用纸、纸餐巾、卡纸板、印刷品、包装用纸袋或塑料袋(信封、小袋)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商品上使用,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在类似商品上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纸、记录机用纸、纸餐巾、卡纸板、印刷品、包装用纸袋或塑料袋(信封、小袋)外其他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此部分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纸、记录机用纸、纸餐巾、卡纸板、印刷品、包装用纸袋或塑料袋(信封、小袋)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世恒
张丁萍
李淑维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