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6209095号“东方天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6209095号“东方天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3348号

       

      申请人:普洱东方天叶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语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09095号“东方天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46381号“天叶及图”商标在“茶”商品上,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现该商标在该项商品上已丧失在先权利,在“非医药用营养液”商品上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第746381号“天叶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类似,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2798939号“九華山 天叶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有所不同,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于市场不易使相关公众混淆,故申请商标与上述两商标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李焱
    孙红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