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4227296号“深山味道”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1517号
申请人:依文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点名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227296号“深山味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729515号“深山食府”商标、第5582278号“深山美食坊”商标、第17279422号“深山客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结构上、形态及整体感观上都存在极大差异,不构成近似。且引证商标二尚处于撤销复审审理中,届时引证商标二将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并暂缓审理本案。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经撤销复审决定在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提供营地设施、餐厅、饭店、餐馆、酒吧、备办宴席、供膳寄宿处、茶馆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一在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自助餐厅,餐厅,餐馆,快餐馆,假日野营住宿服务,流动饮食供应,旅游房屋出租服务上的在先申请已被商标局驳回。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其他核定服务均不属于类似服务,故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深山味道”与引证商标二、三的显著识别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含义极具关联,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餐厅;会议室出租;酒吧服务;茶馆” 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三指定使用服务不类似,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婧
陈红燕
尤丽丽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