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430698号“景焦JINGJIA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430698号“景焦JINGJIAO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1414号

       

      申请人:景德镇市焦化能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430698号“景焦JINGJIA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1106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551225号“易车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和第3080620号“成黔企业集团CHENGQIAN ENTERPRISE GROU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相比较,其显著识别部分文字不同,整体均尚可区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陈卓娅
    张文
    许建明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