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603686号“标准物质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603686号“标准物质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1573号

       

      申请人:北京中科质检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603686号“标准物质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4769235号“标准财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840195号“标准财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0238961号“標凖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6439115号“标准认证BZC CERTIFICA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申请商标具有应有的显著性,并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内容。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日,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撤销,该撤销决定尚未生效。引证商标二尚处于无效宣告审理中,引证商标四已被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四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申请人在复审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商标宣传及使用资料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通过网站提供计算机技术和编程信息;技术研究;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化学研究;生物学研究”与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的显著识别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质量检测;质量评估;校准(测量);质量控制”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服务不类似,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 “标准物质网”以此作商标指定使用在质量检测;质量评估等服务上,易使相关消费者将其理解成为对其服务功能等特点的描述,因此,消费者难以将其作为商标识别,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不予注册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三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三相混淆。鉴于本案申请商标已由《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予以驳回,故引证商标一、二的权利状态对本案并无实质影响,我局对此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婧
    陈红燕
    尤丽丽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