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669238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2925号
申请人:厦门自然精准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昱见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9238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备商标的独创性与显著性,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广泛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紧密的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图形易被识别为人体血管脉络等,使用在指定的“洁肤乳液”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许建明
张文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