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467303号“河洛姓氏专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467303号“河洛姓氏专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1232号

       

      申请人:洛阳华胥姓氏文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邦仕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467303号“河洛姓氏专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注册和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编写的《中国姓氏台湾魂》一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河洛姓氏专家”构成,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理解为是对服务的内容、品质等特点的描述,从而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消减了导致公众误认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王训陶
    常兆莉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