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21152630 - 商评字[2020]第0000161806号 - 申请人:贵阳南明老干妈风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21152630号“蛤干妈”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1806号

       

      申请人:贵阳南明老干妈风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方家铺子(莆田)绿色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文理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6月13日对第21152630号“蛤干妈”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315688号“老干妈”商标、第6672370号“老乾妈”商标、第6672376号“老幹妈”商标、第19977213号“老干妈”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第1381611号“老干妈 陶碧华及图”商标、第2021191号“老干妈”商标、第3315689号“老干妈”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五至七)在豆豉、辣椒酱等商品上享有极高知名度,已多次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上述商标构成混淆性近似。请求再次认定上述三件商标为驰名商标。三、“老干妈”文字是申请人企业核心字号,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在先商号权。四、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极易导致消费者发生混淆误认,淡化申请人商标的显著性,损害申请人利益,扰乱市场秩序,带来不良影响,其行为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在先裁定、判决书;
      2、申请人纳税证明、财务审计报告;
      3、行业排名证明;
      4、媒体报道;
      5、荣誉证书;
      6、申请人商标受保护记录;
      7、驰名商标批复;
      8、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列表。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商标在本案中构成驰名商标,争议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和混淆,不会损害他人利益。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不相同,未侵犯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申请人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申请争议商标具有主观恶意,系不正当手段的注册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带有欺骗性,不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综上,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提出以下质证意见:申请人在之前针对“X干妈”结构商标的异议/无效宣告/诉讼的案件中多次胜诉,恳请基于一致的审查标准,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补充提交了与争议商标结构类似的异议案件裁定书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8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19年3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1类贝壳类动物(活的);活家禽;新鲜蔬菜;新鲜水果;活动物;植物;树木;谷(谷类);植物种子;饲料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27年10月27日。
      2、引证商标一至四的注册人均为本案申请人,核定使用在第31类生树皮、玉米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一至三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四为在先申请,初步审定在后商标。
      3、申请人引证商标五至七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取得注册,各自核定使用在第30类豆豉、辣椒酱(调味)等商品上。
      4、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8,除本案争议商标以外,被申请人还在第3、5、29、30、31、33、35、43等多个类别的商品、服务上申请注册了一千余件商标,其中包含“淘行”、“一号杞”、“本草有方”、“一味良品”等。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的精神已具体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中,我局将依据申请人具体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评审。
      我局认为,一、争议商标由汉字“蛤干妈”构成,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树木、谷(谷类)”等商品与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生树皮、玉米”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考虑到申请人“老干妈”商标的知名度情况,争议商标与诸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相关消费者基于“老干妈”商标的知名度易认为两者之间存在特定关联,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已得到充分保护,故本案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驰名商标保护条款审理,因此,对于申请人请求予以驰名商标保护的理由我局不再评述。
      三、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尚存一定区别,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并不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商品来源于申请人,从而损害申请人的利益。因此,尚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中的商号权之规定。
      四、《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争议商标“蛤干妈”文字本身并未带有欺骗性,指定使用在树木等商品上也不致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产地等产生误认,申请人该项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五、《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或其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争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情形,未违反上述条款规定。
      六、《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情形。《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商标法》第七条亦规定“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我局认为,申请注册商标应当符合上述总则性条款的规定,即申请商标注册应当基于从事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和目的,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若注册申请人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大量注册、囤积商标,或大量注册与他人知名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其行为则明显有违上述总则性规定,构成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市场秩序,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本案中,综合考虑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在先公开使用“老干妈”商标并具有较高知名度,被申请人对其具有接触可能性,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一系列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商标在文字较为相近的商标,难谓巧合;尤其考虑到,除本案争议商标以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多达一千余件不同标识在若干不同行业类别上。被申请人在本案中并未提交其商标使用证据,亦未对其在不同类别上大量注册商标的意图以及相关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洋
    田益民
    段莉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