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7689306号“牛顿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7689306号“牛顿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3115号

       

      申请人:李理顿
      委托代理人:福州市博深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689306号“牛顿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引证的第1137327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撤销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被部分撤销注册,现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工业用矿脂、纺织用油、照明用蜡、除尘制剂、油漆用油商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引证的第911105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整体构成、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现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此部分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世恒
    张丁萍
    李淑维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