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28932617号图形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3833号
申请人:欧夫怀特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智汇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潮牌创品(国际)有限公司
国内接收人:奥肯国际
国内接收人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马连道路号院号楼格调茶城层室
申请人于2019年08月02日对第2893261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图形美术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美术作品构成实质性近似,其注册使用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被申请人短时期内提交高达1488件商标注册申请籍以囤积商标,并在网站上兜售其商标以牟取不正当利益,构成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请求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相关介绍、宣传使用材料、媒体报导、判决书、作品登记证书、被申请人企业信息、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被申请人网上兜售商标信息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注册商标公告日期为2019年1月7日。
被申请人在第18类、第25类、第35类等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商标共1483件,其中多件商标已被提起无效宣告申请。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等在案佐证。
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
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引据的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具体情形已体现于《商标法》其他条款的规定之中,根据申请人陈述的理由和查明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著作权” 情形。
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有关“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著作权”的构成要件之一是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享有在先著作权的图形作品未构成实质性相似,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本案中,根据查明事实可知,被申请人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共申请注册1483件商标,其中多件商标与知名品牌相同或高度近似。被申请人前述商标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高知名度商标的故意,明显具有主观恶意,属大量注册囤积商标的行为,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 取得商标注册之情形。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足够证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雅楠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