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461701号“童乐母婴”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2651号
申请人:盱眙泗州城工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佰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461701号“童乐母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经申请人使用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41630号“童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1961530号“小童乐 XIOATONGLE”商标(以下称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372321号“乐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仅由“童乐母婴”构成,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三,而与引证商标二文字构成、呼叫相近,含义相关联,汉字左右排列的不同不足以增加二者的可区分性,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攀
陈红燕
尤丽丽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