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7200180号“尧胜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2648号
申请人:义乌市尧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泓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00180号“尧胜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已投入使用,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84287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4031373号“清宁 ninG Q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尧胜”和图形构成,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共存不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郭攀
陈红燕
尤丽丽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