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186945号“WEI PENG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186945号“WEI PENG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2189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因特法克法兰克福协会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东恒威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186945号“WEI PENG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25185号决定,于2019年10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6年02月14日至2019年02月13日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有效,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和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其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一直在持续使用复审商标,被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
      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2、被申请人及被许可使用人的采购合同、订货协议及发票;
      3、被许可使用人天猫旗舰店及服装产品截图;
      4、被申请人官方截图;
      5、被申请人网络报道;
      6、被申请人宣传使用图片;
      7、复审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记录。
      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商标阶段提交的证据并进行了质证,经核实,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向我局提交的使用证据与本案证据基本一致。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2年5月24日申请注册,于2003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等商品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申请人于2019年2月14日以复审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提起撤销申请。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在2016年02月14日至2019年02月13日是否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用以证明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情形的证据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能够显示使用的复审商标标识、能够显示复审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人(包括商标注册人和被许可使用人)、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时间等。我局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可以证明复审商标被许可给佛山市高明列度时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许可使用人)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2、3、7中采购合同及发票显示有复审商标及其指定使用的服装商品,上述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指定使用的服装商品上进行过使用。证据4、5、6可以佐证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的使用行为。据此,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指定使用的服装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商品与婚纱、婴儿全套衣、游泳衣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在案证据亦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进行了有效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涉及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鞋、帽、手套(服装)、袜、领带、皮带(服饰用)商品,故不能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上述商品上进行了有效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婚纱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鞋、帽、手套(服装)、袜、领带、皮带(服饰用)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晓晓
    安蕾
    项佳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