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170646号“Juns uniqu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170646号“Juns uniqu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2100号

       

      申请人:杭州珺施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裕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170646号“Juns uniqu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显著性和可识别性突出,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75911号“唯一 UNIQU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能够区分,不致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尤丽丽
    郭攀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