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833164号“DOI KHAM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2096号
申请人:道康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833164号“DOI KHA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DOI KHAM及图”和“DOBM及图”系列商标的真实所有人和美术作品“DOBM及图”的著作权人,其中“DOBM”是申请人的字号、商标“Doi Kham”的泰文写法,第30519766号“DOBM及图”商标、第30530568号“DOB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是对申请人在先知名商标的恶意抢注,并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二提出异议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异议申请书及理由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为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在第29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设计形式、视觉效果、含义相近,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腌制水果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30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设计形式、视觉效果、含义相近,二者同时使用在咖啡饮料等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32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设计形式、视觉效果、含义相近,二者同时使用在果汁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29类、第30类、第32类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尤丽丽
郭攀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