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国际注册第1315732号“COOLABAH”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2083号
申请人:COOLABAH WINE BRAND PTY LTD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多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15732号“COOLABA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59986号“COOLBA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程序中。申请商标经过使用推广已具有一定知名度。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在先在中国获准领土延伸保护申请的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字母“COOLABAH”与引证商标字母“COOLBAY”字母构成、呼叫相近,且首字母相同,二者同时使用在葡萄酒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3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尤丽丽
郭攀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