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431288号“cneed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431288号“cneed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1625号

       

      申请人:深圳市智行至美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世纪恒程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431288号“cneed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258209号“cneed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引证商标权利人是一家以囤积商标获取利益的企业,引证商标的获准注册是其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不应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在先权利阻碍。申请人注册申请商标系出于善意。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无效宣告受理通知书;相关截图;引证商标所有人查询信息;设计合同及发票;制作合同及发票;广告合同及发票、软文;宣传广告及发票;商标使用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字母“cneeds”,字母构成、呼叫相同,二者同时使用在后视镜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的获准注册是否是其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我局对此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尤丽丽
    郭攀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