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3754517号“华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3754517号“华人”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1697号

       

      申请人:北京酷微在线科技有限公司(原申请人:爱国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754517号“华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970415号商标、第3098793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具有明显差别,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目前处于等待实质审查状态,恳请在其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于2019年12月27日经我局核准由原申请人爱国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转让至现申请人北京酷微在线科技有限公司名下。
      2、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处于商标注册申请程序中,仍为在先申请的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华人”与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识别文字“华人”文字构成、呼叫相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蓉
    李晶
    王若凡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