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7829418号“康而寿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1694号
申请人:上海康而寿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29418号“康而寿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89911号商标、第21482936号商标、第17748509号商标、第2094159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含义、整体外观及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经查询,引证商标二正处于无效宣告的状态,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援引注册在类似商品上的两组商标,恳请秉持一致的审理标准,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系列商标的延续,作为其主打品牌,在其他类别已通过初步审定或注册。申请人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门店图片、宣传册、发票、微信公众号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2、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仍为在先注册的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文字“康而寿”与引证商标二“寿而康”文字构成相同、仅排序不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物寄养”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动物养殖”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可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服务以外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非类似服务上准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动物寄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蓉
李晶
王若凡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