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5883058号“青春创客 YOUTH MAKER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1853号
申请人:北京青春创客空间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凯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83058号“青春创客 YOUTH MAK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561855号“青创客”商标、第16659199A号“青创客 YOUTH MAKER及图”商标、第22503558号“青春客及图”商标、第17197542号“青春创吧”商标、第34120852号“青春创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承保、募集慈善基金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保险承保、募集慈善基金服务上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商标显著识别的中文部分“青春创客”与引证商标一中文“青创客”、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的中文“青创客”、引证商标三显著识别的中文“青春客”、引证商标四中文“青春创吧”及引证商标五中文“青春创想”文字构成、呼叫相近,且含义相关联,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金融管理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保险承保、募集慈善基金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尤丽丽
郭攀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