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407503号“满天路”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407503号“满天路”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1838号

       

      申请人:满天路有限及两合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407503号“满天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792825号“满天路”商标、第11792913号“满天路”商标、第11793010号“满天路”商标、第14025871号“满天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已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四为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在第6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中文“满天路”与引证商标一中文“满天路”文字构成、呼叫相同,二者同时使用在门廊(金属结构)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19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中文“满天路”与引证商标二中文“满天路”文字构成、呼叫相同,二者同时使用在非金属材料制花园棚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20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中文“满天路”与引证商标三中文“满天路”文字构成、呼叫相同,二者同时使用在室内百叶帘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22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中文“满天路”与引证商标四中文“满天路”文字构成、呼叫相同,二者同时使用在纺织品遮篷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6类商品上、第19类商品上、第20类复审商品上、第22类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尤丽丽
    郭攀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