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449024号“cares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449024号“cares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1836号

       

      申请人:可丽思制造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449024号“cares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860991号“ZONGLIANG及图”商标、第6003169号“可尔依 Careess”商标、第15198471号“CareSYS”商标、第20694627号“CareSYS”商标、第20737986号“CareSYS”商标、第13397809号“圣德宝珠宝 SHENGDEBAO JEWELLER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在第8类、第14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六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能够区分,不致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六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10类商品上,申请商标字母部分“caress”与引证商标二字母部分“Careess”、引证商标三至五字母“CareSYS”字母构成、呼叫相近,且首字母相同,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外科仪器和器械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8类复审商品上、第14类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0类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尤丽丽
    郭攀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