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7600921号“安德凯尔 loveANGELcar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1822号
申请人:莱思发展安德凯尔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伟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600921号“安德凯尔 loveANGELca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268741号“安德韦尔 Andewell”商标、第25523302号“安默凯尔”商标、第25549352号“安德嘉尔”商标、第25795165号“安默凯尔 ARMOCA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显著性,并与申请人建立一一对应关系。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被我局已生效的异议决定书决定不予注册,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的中文“安德凯尔”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的中文部分“安德韦尔”、引证商标二中文“安默凯尔”及引证商标三中文“安德嘉尔”文字构成、呼叫相近,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尤丽丽
郭攀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