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106629号“魔力爸爸”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1798号
申请人:魔力爸爸(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106629号“魔力爸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根据自身经营特点设计,具有显著性,且经宣传和使用与申请人建立一一对应的关系,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828226号“魔法爸爸”商标、第20684037号“魔法爸爸”商标、第19828226A号“魔法爸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文“魔力爸爸”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中文“魔法爸爸”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相近,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教育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尤丽丽
郭攀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