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7973173号“臻蒂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7973173号“臻蒂丝”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1790号

       

      申请人:臻蒂丝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973173号“臻蒂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14171号“臻蒂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陈红燕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