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779797号“含羞果”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1779号
申请人:涡阳县楠睿农作物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上海通达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779797号“含羞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的商品范围不是“洋姑娘”、“金灯果”,更不属于学名为“酸浆”的茄果类稀特蔬菜。关于“含羞果”的上述别名并不属于规范的商品称谓,也不会与申请人实际使用的商品构成混淆和误认。申请人所实际使用的商品是新鲜蔬菜等,并不属于驳回理由中的商品范围。申请人地处安徽北部,并不是驳回通知书中所指的东北地区种植的“洋姑娘”、“金灯果”,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
经复审认为,“含羞果”又称“洋姑娘”、“金灯果”,学名“酸浆”,属茄果类稀特蔬菜,在东北地区种植广泛,使用在所指的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尤丽丽
郭攀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