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0160990号“sun DRIL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40160990号“sun DRILL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1772号

       

      申请人: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委托代理人:北京方圆嘉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160990号“sun DRIL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并已经成功注册系列商标,本案申请商标作为其系列商标,应当加以保护。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打造的致力于为石油工业提供科学、精准、高用户体验的软件产品,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664236号“Sun2及图”商标、第5024353号“阳光文化基金会 SUN CULTURE FOUNDATION及图”商标、第3834859号“S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并存使用的先例。各引证商标并存使用,申请商标也应并存使用。申请商标经过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具有很高的知名度。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软件系统说明、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及用户手册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的字母部分“sun DRILL”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的字母部分“Sun2”、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部分之一的字母“SUN”、引证商标三字母“SUN”字母构成、呼叫相近,且含义相关联,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技术研究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各引证商标相混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尤丽丽
    郭攀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