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618895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61889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1744号

       

      申请人:永康市森宝工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睿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61889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969345号“宇鲲鹏飞 YU KUN PENG FE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人所申请的商标与申请人生产的产品关系密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图形与引证商标的图形部分在构图元素、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予消费者整体印象不易区分,二者同时使用在玩具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尤丽丽
    郭攀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