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7632206号“ICA i ec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7632206号“ICA i eco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1742号

       

      申请人:ICA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露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632206号“ICA i ec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62470号“爱科饲料 ECO及图”商标、第4963034号“韩科饲料 ECO及图”商标、第28398530号“ECO M.A.R.T”商标、第3912099号图形商标、第11552408号“ECO Futu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驳回商品“动物食品、动物饮料、动物栖息用干草”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类似商品。引证商标二已期满未续展。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四、五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五为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二专用期至2019年4月20日,至本案审理时已期满超过一年,故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鉴于申请人放弃在“动物食品、动物饮料、动物栖息用干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现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能够区分,不致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树木、植物、自然花、球茎、籽苗、活动物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树木、植物、自然花、球茎、籽苗、活动物商品上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商标字母识别部分之一的“eco”与引证商标五字母“ECO Future”字母构成、呼叫相近,上述商标使用在新鲜水果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新鲜水果等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五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树木、植物、自然花、球茎、籽苗、活动物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尤丽丽
    郭攀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