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403503号“增信+fac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1718号
申请人:北京深安未来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扶友(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403503号“增信+fac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374256A号“非特 FACT及图”商标、第3439482号“信增”商标、第14187437号“增信宝”商标、第23318867号“曾信 Zeng X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拥有了大量的固定客户群体。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报道、官网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能够区分,不致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显著识别的中文“增信”与引证商标二中文“信增”仅文字排序不同,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与引证商标三中文“增信宝”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相近,且与引证商标四显著识别的中文“曾信”文字构成相近,呼叫相同,上述商标使用在广告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系列商标或存在关联性联想,进而混淆服务来源,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二至四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二至四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尤丽丽
郭攀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