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454955号“MSMOO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1696号
申请人:漳州慕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漳州市国科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454955号“MSMO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70833号“每文 MEMOON”商标、第8026919号“米思墨 MsMoo”商标近、第31143432号“Mymoon及图”商标、第39027611号“M·MOON”商标、第20867531号“MY'MO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图片。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在注册阶段已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字母“MSMOON”与引证商标一字母部分“MEMOON”、引证商标二字母部分“MsMoo”、引证商标三字母部分“Mymoon”及引证商标五经一定设计的字母“MY'MOON”字母构成、呼叫相近,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内衣、服装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各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尤丽丽
郭攀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