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514616号“罗汉酥”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1679号
申请人:北京智途百汇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鹏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514616号“罗汉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产生误认,不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中的“罗汉”宗教含义已经泛化,将其作为商标并不会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申请商标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罗汉酥”构成,该文字使用在肉等指定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申请商标中文“罗汉酥”整体以普通印刷字体形式显示。该标志中“罗汉”为“阿罗汉”的简称,是佛教偶像“释迦牟尼”的十种称号之一,其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易有伤害宗教人士感情之意,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使用。申请商标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尤丽丽
郭攀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