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500742号“五观坊”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500742号“五观坊”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1674号

       

      申请人:北京智途百汇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鹏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500742号“五观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申请商标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五观坊”构成,其中“五观”为佛教用语,意为:一是思念食物来之不易,二是思念自己德行有无亏缺,三是防止产生贪恋美味的念头,四是对饭食只作疗饥的药,五是为修道业而受此食。故申请人将其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在指定的咖啡、茶、糕点等商品上,易伤害宗教信仰人士的感情,从而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之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尤丽丽
    郭攀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