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7700430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770043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1645号

       

      申请人:广东华体体育设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泽诺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0043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6247590号图形商标、第20558142号图形商标近(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设计形式、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能够区分,不致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尤丽丽
    郭攀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