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551570号“沁滋味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067号
申请人:沁水县顺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弘石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551570号“沁滋味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774220号商标、第756607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近似,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调味酱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调味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云娜
王志焕
张 静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