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2386934号“小爱同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2386934号“小爱同学”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1620号

       

      申请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386934号“小爱同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25717768号“小爱同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异议申请而权利待定。引证商标所有人在知晓申请人商标的情况下注册大量“小爱同学”商标,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申请商标延续了申请人知名企业字号和在先具有很高知名度的“小米”商标的声誉。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创意说明;百度百科相关信息;申请商标实际使用公证书;发布会视频;用户活跃数量公证书;庆典活动现场照片;获奖证书及领奖照片;申请人产品入选世界互联网领先科技成果的相关证据;宣传推广证据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被我局已生效的异议决定书决定准予注册,故其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文字“小爱同学”,文字构成、呼叫相同,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电转接线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系列商标或存在关联性联想,进而混淆商品来源,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其他商标的知名度并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尤丽丽
    郭攀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