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6880695号“杨记鸭脑壳”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6880695号“杨记鸭脑壳”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073号

       

      申请人:杨浩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80695号“杨记鸭脑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05118号商标、第19929882号商标、第4629004号商标、第15772518号商标、第22834931号商标、第22375546号商标、第6389128号商标、第11229129号商标、第3151035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在先已有类似本案的情况获准注册,鉴于审查一致的原则,本案申请商标亦应予以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店面图片、广告宣传图片、产品图片、收据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九经驳回复审程序已被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用性和可注册性。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在整体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云娜
    王志焕
    张 静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