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262508号“盛方圆”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2073号
申请人:深圳市盛方圆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262508号“盛方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委托他人对第16177413号“盛方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申请商标来源于申请人企业字号,经使用和宣传与申请人已形成稳定的对应关系,与引证商标在实际使用中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工商档案信息、使用图片、产品检验检测报告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程序中被决定继续有效,故其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中文“盛方圆”,二者文字构成、呼叫相同,同时使用在筷子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尤丽丽
郭攀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