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782425号“呯嘭PINGPON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1410号
申请人:杭州呯嘭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782425号“呯嘭PINGPO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650988号“PONGPO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8947029号“乒乓之家 PING-PONG FAMIL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独立显著认读部分“PingPong”与引证商标一“PONGPONG”在字母构成、呼叫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若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整体构成、呼叫及外观等方面存在区别,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尤宏岩
张悦
牛三毛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