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048978号“ROYAL ORCHI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048978号“ROYAL ORCHID”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2058号

       

      申请人:北京亚洲嘉纳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048978号“ROYAL ORCHI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设计独特,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042193号“皇家蘭花 NEW ROYAL ORCHID”商标、第18521587号“皇家蘭花 new ROYAL ORCHID及图”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0类商品上)、第18521587号“皇家蘭花 new ROYAL ORCHID及图”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4类商品上)(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皇家御兰 ROYAL ORCHID”品牌是泰国系列天然乳胶寝品,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是作为申请人的系列品牌商标,出于善意的保护目的来申请的。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并存使用的先例。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视频、产品生产视频、产品包装设计图、宣传页、实物图、体验馆现场照片及视频、展销会现场图片、报关单、合同及发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字母“ROYAL ORCHID”与引证商标一字母部分“NEW ROYAL ORCHID”及引证商标二、三字母部分“new ROYAL ORCHID”字母构成、呼叫、含义相近,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枕头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各引证商标相混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尤丽丽
    郭攀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