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366593号“PuPu AlienPengui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2055号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366593号“PuPu AlienPengui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且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为相关公众熟知。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727604号“扑扑 PUP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PUPU企鹅”是申请人设计的卡通形象,并已为相关公众熟知,消费者在看到申请商标时会将其与“PUPU企鹅”联系起来。申请人是国内外知名的互联网企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资料、基本介绍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之经一定设计的字母部分“PuPu”与引证商标字母部分“PUPU”字母构成、呼叫相同,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贵金属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申请人及其“PUPU企鹅”的知名度并不能及于本案申请商标,不是其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尤丽丽
郭攀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