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762120号“百味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762120号“百味堂”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2042号

       

      申请人:南阳乳业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762120号“百味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490522号“百味 兰冰康源”商标、第7339857号“百味豆浆”商标、第13565520号“佰味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尚在审理中,引证商标二已在撤销程序中。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注册阶段已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该决定尚未生效,但其生效与否对本案的审理结论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文“百味堂”与引证商标三中文“佰味唐”文字构成相近、呼叫相同,二者同时使用在发酵牛奶等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尤丽丽
    郭攀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