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565325号“明帝十七”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2041号
申请人:安徽省凤阳酿酒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省天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565325号“明帝十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明帝”商标经申请人的持续使用和广泛宣传,已享有较高知名度和品牌影响力。第29642835号“眀帝十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明帝”商标构成近似,是对申请人“明帝”商标的复制、摹仿,申请人已对其提出无效宣告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资质证件材料、经营情况图片资料、商标注册信息、荣誉证书图片、商标使用证据、宣传推广证据、引证商标所有人抢注的商标信息、无效宣告受理通知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文“明帝十七”与引证商标中文“眀帝十六”文字构成、呼叫相近,二者同时使用在白酒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引证商标是否系对申请人商标的复制、摹仿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我局对此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尤丽丽
郭攀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