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8816913号“百佳PARKNSHOP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28816913号“百佳PARKNSHOP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3375号

       

      申请人:屈臣氏商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816913号“百佳PARKNSHOP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自行设计具有独创性的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10842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未构成 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起撤三申请,请求暂缓审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12870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是申请人关联公司名下商标,现已提出转让申请。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获奖记录、官网介绍、新闻报道、商标流程信息截图等复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2、引证商标二的转让申请我局不予核准。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含有“百佳”,与引证商标二整体构成完全相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兽药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玉红
    李娇娜
    曹娜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