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220293号“罗玛教育 LUOMA EDUCATION L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220293号“罗玛教育 LUOMA EDUCATION

    L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1974号

       

      申请人:罗玛财商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正道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220293号“罗玛教育 LUOMA EDUCATION L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168407号“罗玛公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第15331751号“萝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仅“幼儿园”一项商品存在冲突,申请人复审请求部分驳回该项服务。申请人注册商标是积极、善意的,没有抄袭摹仿的行为。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宣传报道、现场图片、宣传页、搜索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复审请求部分驳回“幼儿园”服务,故我局在该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二者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的中文“罗玛教育”与引证商标一中文“罗玛公馆”文字构成、呼叫相近,二者同时使用在学校(教育)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尤丽丽
    郭攀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