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27447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1971号
申请人:宁夏原歌葡萄酒庄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27447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和宣传,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并已具有较高辨识度和知名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908049号图形商标、第1142474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的图形在构图元素、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予消费者整体印象不易区分,且申请商标亦无其他显著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上述商标使用在广告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尤丽丽
郭攀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