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6844325号“1890 窖酒”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6844325号“1890 窖酒”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1949号

       

      申请人:泸州市曲酒三厂
      委托代理人:北京颂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44325号“1890 窖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36244号“酒窖网”商标、第11381730号“畅 酒窖”商标、第15959284号“E酒窖”商标、第36220752号“酒窖 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并存的先例。申请商标已投入实际使用。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的中文部分“窖酒”与引证商标一中文“酒窖网”及引证商标二、三、四显著识别部分之中文“酒窖”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相近,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广告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尤丽丽
    郭攀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