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891340号“让酒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1946号
申请人:深圳酒道渠成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智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891340号“让酒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688624号“瀼”商标、第32739790号“让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并存的先例。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图片、销售合同、商标档案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注册阶段已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的中文“让酒”与引证商标二中文“让记”文字构成、呼叫相近,二者同时使用在果酒(含酒精)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二相混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尤丽丽
郭攀
2020年06月15日